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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二套房未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3-01-28 10:5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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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武汉二套房未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一、办理条件1.职工及配偶符合二套住房认定标准;2.二套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3.职工及配偶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终止,一旦申请二套房提取,自动放弃首套房提取资格。通过下列条件查询,职工及配偶仅有过

武汉二套房未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2.二套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

3.职工及配偶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终止,一旦申请二套房提取,自动放弃首套房提取资格。

通过下列条件查询,职工及配偶仅有过一套房的使用记录,再次购房属于二套房:

(1)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购买住房类提取记录;

(2)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及配偶委托扣划记录;

(3)2010年3月8日(含)后,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注:二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以当前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二、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及I类银行卡;

2.婚姻证明材料:已婚职工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离异职工可提供法院判决书,也可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丧偶职工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房查证明(含房查单、微信公众号“武汉住保房管”查询截图);5.购买一手房提供全额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契税纳免税申报表》。

注:职工购买二手房时,若因税务部门数据问题无法联网核验,需补充提供以下任意一项: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或《增量房申报表》(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承受方)》复印件(无需盖章)。

三、提取次数及金额

1.职工及配偶均只能办理一次,夫妻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二套房购房总价。

2.办理提取时,职工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均应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四、办理地点

本市房产在公积金提取银行办理;非本市房产在分中心办理。

五、注意事项

1.购买存量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2.办理二套房提取业务后,不允许添加配偶信息。

3.《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必须为70年产权住宅类。

如需前往分中心办理业务,请先通过网上进行预约。

若您仍有疑问,您可以通过拨打12329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