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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类怎么提取-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3-06-14 20:1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住房消费类怎么提取-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及流程

内容简介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6)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的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的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2010年3月8日《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前,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但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允许职工夫妻就该套房屋在购房3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一次性提取1次,但不再享受每3年提取1次的政策。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前3年(36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首次冲贷金额,以此前实际已还贷期数的月还款额之和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6期的月还款额之和。

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首次办理提取时,职工须提供由公积金缴存银行出具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非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2)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的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首次办理提取时,职工须提供由公积金缴存银行出具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4、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5)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7)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注: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2)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3)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5)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7)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6、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

(6)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

(7)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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