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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提取时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3-01-15 22:3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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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首套房定义: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职工及配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首套房办理条件: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

一、首套房

定义: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职工及配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首套房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购房类提取记录;

2.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无委托扣划记录;

3.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注:首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以当前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二、二套房

定义: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通过下列条件查询,职工及配偶仅有过一套房的使用记录,再次购房属于二套房:

1.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购买住房类提取记录;

2.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及配偶委托扣划记录;

3.2010年3月8日(含)后,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注:二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以当前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