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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24-01-01 04:0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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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在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九类人员: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九类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脱贫劳动力。

二、申报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企业(单位)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册》(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需提交):

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1份(或《武汉市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需提供在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本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2、以下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或企业(单位)申报时还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需提供街道(乡镇)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和《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和户籍所在的行政村出具的零转移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需提供优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