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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养老金上涨方案(附原文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20 02:0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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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一、调整对象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二、调整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三、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每人

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三)适当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

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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