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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干部家属随迁落户政策一览

发布时间:2023-02-08 02:24: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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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适用范围:湖北全省一、军队干部家属随军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1、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2、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

适用范围:湖北全省

一、干部家属随军

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

1、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2、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3、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员和空军战勤人员)。

注:随迁子女应未婚、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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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业干部家属随迁

申请条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落户,需与军转干部同时办理。注:武汉地区军转干部家属随迁需满足以下条件:

1、随迁子女是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年龄不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

2、应有合法自有房屋(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含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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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退休干部家属随迁

申请条件: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条件的,可以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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